通知公告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02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所仪器设备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科学器材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所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使用效益,避免仪器设备的低效益和重复购置。

  第三条 所及所属各部门、各课题组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列入对所内外开放范围,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仪器设备公共服务中心(下称仪器服务中心)是我所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我所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发布并及时更新我所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所有仪器设备使用的动态信息,受理用户提出的使用申请。

  第五条  仪器服务中心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无检定规程的,应按自检方法定期进行自检。

  第七条 科研人员因课题研究需要均可根据所属仪器设备使用的信息,申请使用相关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需仪器使用的科研人员(用户)在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向具体仪器操作员提出预约申请,经仪器服务中心管理员审批后,仪器操作员按顺序安排使用时间,如期完成任务。如出现使用时间上的冲突,遵循仪器购置人优先、再按预订先后顺序原则,由用户之间协商解决。

  第九条 用户应听从仪器负责人的管理和指导,按仪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并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

  第十条 在共享使用完成后,双方现场交接。

  第三章 收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有偿开放使用或共享服务,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和具体负责人按实际使用消耗向用户收取一定的共享使用成本费,即仪器设备使用费。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属学科组提出,由仪器服务中心核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费可通过所内转账方式支付,各部门设立独立帐号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使用费均转入该帐号。共享所得收入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维护、维修、改造、功能开发、材料消耗等支出。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由仪器设备使用者(用户)负责维修。用户丢失或完全损坏所租用的仪器设备,要第一时间详细报告丢失或损坏的经过,报仪器设备负责人及其资产财务处,并按有效价值或约定价值赔付。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每年由仪器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进行统计。对开放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将通过仪器服务中心运行经费中拨专款给予奖励,并通过所网站等媒体给予表扬。

  第十六条 对不愿实行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所在部门及仪器负责人,要给予批评,经科研处及所领导协调后,仍不愿开放共享者,所收回并无偿调转给其他部门或实验室管理使用,并在今后的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仪器设备的特性制定仪器共享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起日起施行,由仪器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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